国家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公民权益与社会安全
7月13日消息,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日前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开始实施。
新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并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根据《办法》,国家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同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总体要求,并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还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规范,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内容中的图片、视频等进行标识,并要求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内容。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在各行业、各领域得到鼓励,并倡导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构建应用生态体系。同时,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展开合作。
根据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和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于该服务。
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还有责任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输入信息,不得非法收集、留存或提供给他人。同时,他们应提供安全、稳定和持续的服务,发现违法内容时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并完善与其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对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还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总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旨在推动该领域的健康发展,同时防范潜在风险,为相关服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